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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都市更新就是由地主主動發起,以一定比例土地或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成立都市更新會,向政府報備申請經由政府立案核准成為一個合法的法人組織(即更新會)並以更新會擔任實施者,結合團隊與銀行進行都市更新。資金來源為全體土地或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所投資的金額與土地皆須自籌或由銀行融資。 「自辦」也可採「委辦」,顧名思義即委託建商或其他都更機構協助辦理都更事宜。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銀行融資主要可以分為「建築周轉金」跟「營建貸款」等2個部分. 「建築周轉金」主要用於更新前期如建築師設計費、全案管理顧問費、建築經理公司、信託費、相關稅率費用、重建期間融資利息、房屋租金補貼…等等,而「營建貸款」則為更新後期興建房屋所需的營造費用。
興建期間當營建廠依工程進度提出請款需求時,首先由地主委託的「全案管理公司」及「建經公司」依約審核及工程進度查核後,出具查核報告書交給地主代表(會議)確認無誤後將同意付款會議紀錄給信託銀行,最後由信託銀行撥付款項給營造廠商。